首頁> 關於我們
基金會簡介 創辦人的話 董事名錄 工作團隊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灣創藝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 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創藝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由黃茂雄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第三條 本基金會以促進文化藝術界與企業界的資源整合及專業支援,並推動台灣創意產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於台北市松江路156-2號9樓,電話:(02)2561-2571#31。

第二章 業 務
第五條 本基金會依據創辦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二、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
三、協助文藝工作者與企業界投資媒合。
四、創意產業企業家之養成。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文化藝術事務。

第三章 董 事
第六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至二十一人,首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但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七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次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推薦並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有任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聘任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九條 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各種計畫之審核。
二、經費之籌措。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營運及財稽核監督。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之審核及決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條 本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五章 人事組織及財產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知能或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項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受董事長指揮、監督並綜理本基金會所屬各項會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於執行長下得設秘書單位,置秘書若干人。
第十七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則應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經費由基金收益、政府補助或各界捐助撥充。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未盡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